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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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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化市企業聯合會  敦化市企業家協會 日期: 來源: 字體顯示:
      
       
    敦化市企業聯合會 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敦化市企業聯合會(DUNHUA   CITY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簡稱為:敦化市企聯;敦化市企業家協會(DUNHUA   CIYT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簡稱為:敦化市企協。
    第二條  本會是企業、企業家(雇主)和企業團體的聯合組織,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本章程所稱企業家(雇主)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企業家(雇主)服務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企業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共敦化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企業聯合會的指導,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敦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敦化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敦化市。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第七條  維護企業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企業家(雇主)協調勞動關系。
    第八條  代表企業、企業家(雇主)參加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和本會組成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參加政府、勞動組織和雇主組織有關活動。
    第九條  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政策提供建議,承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委托的工作。
    第十條  引導企業、企業家(雇主)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倡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每十一條  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促進企業現代化建設,推動企業開展科技進步、管理創新,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每十二條  推進現代化制度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企業家(雇主)提供管理、技術、法律等培訓、咨詢、信息、新聞出版、資質評價等智力服務,組織開展評價企業活動。
    第十三條  推進企業家隊伍建設,及時發現、總結、宣傳和推廣優秀企業家的經驗,樹立先進典型,擴大其積極影響和作用。為市委、市政府表彰優秀企業和企業家(雇主)做好組織工作。
    第十四條  做好企業家的推優工作,及時向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組織推薦優秀企業家,使其獲得市、州、省、全國勞動模范和五一勞動獎章、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榮譽。
    第十五條  搞好企業、企業家評優結果的應用工作,積極向市人大、市政府和市委統戰部推薦優秀企業家為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選,使其有機會當選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連續三年獲得企聯榮譽的企業、企業家(雇主)給予政治上的關心,評選結果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抓好精品工程。按制造業、流通企業、服務企業、企業效益等分類,評選和命名全市最強、最佳企業;開展杰出創新創業人才評選活動;通過企業家活動日、企業家年會、企業家論壇、企業文化年等活動不斷增強精品工程的廣度和深度。
    第十七條  開展與國外、域外企業團體和企業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市內相關企業團體和企業開展與國外、域外有關組織及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  健全組織體系,協調本會與各縣(市)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作,推動會員開展活動,聯合市內相關行業協會和其他社團組織開展活動,促進相互合作。
    第十九條  按照自立、自治、自養的方針,加強本會工作機構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能力,更好地為企業、企業家(雇主)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二十條  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條件:
    1、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2、全市性和行業性企業團體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3、敦化籍外埠企業家;
    4、與敦化經濟聯系密切的外埠企業;
    5、其他相關法人單位或組織。
       (二)個人會員條件:
    1、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在企業改革和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經濟管理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者;
    2、在促進企業改革和企業發展實踐中做出較大貢獻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的學者、專家;
    3、本會單位會員的現任領導;
    4、非單位會員的企業家(雇主)。
     第二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有資格被推薦為本會理事;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二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經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收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會員活動或不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屆,因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免去理事;
    (三)審議本會工作方針、主要任務和重大事項;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托代表參加表決。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主持。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免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執行會長在常務副會長中產生,任期為一年,如工作需要可延期任職一年,最多不超過兩年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任命常務副秘書長由會長任命。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決定增補或者調整理事,但在一屆任期內由理事會增補或者調整的理事數量不行超過原理事的1/3;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六)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審議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理事的,由原推薦單位推選新的理事人選,報本會審定。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行使第三十條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并審議報理事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秘書長提議報會長批準,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
    常務理事會議由執行會長主持,或者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三十四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組成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問題,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會長辦公會職責:
    (一)研究本會發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
    (二)研究涉及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
    (三)研究本會和相關行業協會之間相互協調發展和重大問題;
    (四)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
    (五)研究決定聘用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研究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議,理事會決定;
    (七)研究本會機構設置和調整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研究年度財務預決算,重大財務開支;
    (九)研究決定秘書長辦公會提交審議的重大事項;
    (十)研究決定重要事項和重大活動;
    (十一)研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主持。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長和秘書長辦公會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本會機關的日常工作。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部長、主任組成。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主持,或由秘書長委托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
    秘書長辦公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出由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三)提出本會財務預決算和重大財務開支,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協調重要項目和重大活動;
    (五)落實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以及駐會副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秘書長辦公會應按期向會長辦公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規定任職年齡參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發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駐會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精簡、高效和、權責統一的原則設立工作(辦事)機構,在會長領導下,按授權和分工處理具體業務和事務性工作。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四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列支;
    (二)會員會費;
    (三)服務性收費;
    (四)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經費收支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于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并以通訊形式征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九條  本會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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